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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22日

           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3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科学管理、安全作业、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
  农业、财政、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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