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扶持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技术交易及服务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单独核算。
企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佣金,可以摊入成本。
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佣金,可以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统一组织科技人员以集体形式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出让方和服务方,可以从技术交易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提取后剩余部分按规定可自行决定其分配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个人在不侵犯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未利用所在单位条件,业余时间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税后收入全部归已;使用单位资料、设备、材料的技术交易,由所在单位核收相应费用。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以及技术市场的宣传、培训、奖励、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支持技术市场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泄露国家技术机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认定的,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技术市场相关管理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