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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交易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产权转让、技术承包等活动。
  第八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交易。
  第九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出让方必须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中介方必须保证自己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受让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技术交易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术交易的,属于侵害他人技术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
  (二)侵犯他人专利权、技术秘密以及其它科技成果权;
  (三)作虚假广告、宣传;
  (四)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五)泄露国家技术机密;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提供技术交易场所、网站、信息、标准、技术经纪、技术评估、技术拍卖、技术交易咨询及技术中介等。
  第十二条 成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向县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依法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常设技术市场,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信息,并对进场交易的当事人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各种行业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为技术交易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成果入股、高新技术企业产权转让、高新技术企业增资扩股以及含有技术参与的并购业务等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促进技术成果与资本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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