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省经贸委、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办理意见,由省重组办代省政府起草批复文件,经省重组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省政府行文批复。
8.省政府批准后,有关各方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并根据《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规定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对属于中国证监会要求报批的事项还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审批文件的基本要求。需向省政府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1.市、州政府同意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意见和报请省政府批准的请示。
2.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3.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4.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5.转让方对受让方的考察报告、转让方委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受让方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及受让方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6.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7.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的重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况)。
8.受让方在当地的发展规划及对地方政府的有关承诺。
9.职工的安置方案及相关协议。
10.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资产重组的有关各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制作申报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凡政府及有关部门制作的文件必须标明签发人,签发人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申报文件应送交省政府办公厅和重组办(省经贸委),按程序规范受理,不得以个人意见办理。
四、加强对资产重组实施过程的监管
加强对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按照预定的目标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股权托管期间的监管。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原则上不进行托管,如确需实施托管的必须严格规范。
1.托管仅限于控股股东将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受托方。
2.委托方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托管的必要性和风险性进行评价。
3.要通过签定托管协议来明确托管的内容、期限,托管各方的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