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四川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受省重组领导小组委托,评价委员会对我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方案、重组方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对重组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评价委员会的工作办法由省重组办另行制定,报省重组领导小组批准。
2.评价委员会由具备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和省经贸委、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评价委员会成员必须对重组项目的有关情况履行保密义务,与重组项目有关联的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3.省重组办负责评价委员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评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重组办提出,报经省重组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
4.评价委员会主要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重组项目进行评价,必要时可先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组方案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查证,再召开听证会。
5.评价委员会对重组项目的评价意见是省重组领导小组确定重组项目的主要依据。
三、规范报批程序
(一)审批范围。须报请省政府审批的资产重组事项为:省级及省以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权(包括间接控股权)变更的国有股权转让。
对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和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公司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重组工作的实施进行跟踪服务,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重组办报告。
(二)审批程序。属于以上范围的国有股权转让应当报请省政府批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相互考察,提出考察报告。组织实施考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考察报告上盖章、签字。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彼此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并单独或共同提出重组的可行性报告和重组方案。
2.由股权转让方聘请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受让方近2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股权转让方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重组方。
4.重组各方制订资产重组的方案,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各方分别依照《
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重组方案和协议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5.股权转让方向市、州政府(省属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股权的转让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转报省政府。
6.省重组办组织评价委员会对重组项目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