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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做好我区测绘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要依法严格测绘基准管理。各级政府对本地区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要进行全面清理,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要依法按规定程序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对擅自建设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责令限期改造,启用合法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以保证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平台。
  (三)要严格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避免重复测绘。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航空摄影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要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使用。
  五、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测量标志属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基础设施,《测绘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本地区测量标志保护政策措施,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护工作,对本地区测量标志进行一次全面普查,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拨出专项经费开展普查工作。各地要将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延伸至乡级人民政府,建立测量标志保管责任制。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大对破坏测量标志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因大型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而需拆迁测量标志的,必须依法报请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依法加强地图市场监管,规范地图市场行为
  《测绘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我区在认真贯彻国办发〔2001〕79号文件,开展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以来,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新疆地处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前沿,地图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仍然十分繁重,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将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各级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办公室作为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机构,要继续加强对有关部门的协调指导。各级工商、新闻出版、外经贸、质量技术监督、海关、旅游、外办、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与各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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