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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做好我区测绘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做好我区测绘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1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做好我区测绘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做好我区测绘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测绘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成果,是测绘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测绘法》,做好我区测绘工作,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测绘法》的重大意义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主权,推动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测绘法》是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各类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监督管理和测绘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测绘法》强化了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明确了基础测绘的法律地位,对测绘市场准入、加强地图管理、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测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促进测绘事业顺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实施好《测绘法》,对于促进我区测绘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水平,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对空间地理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推进测绘法制建设和测绘依法行政,加强测绘统一监管,规范测绘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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