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2月6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4年2月6日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
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1999年8月2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
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