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03修正)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占用城市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临时占用时间的,应在到期七日之前办理延长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按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捆绑树身,吊挂衣物;
  (二)放牧、捕猎、打鸟;
  (三)在绿地内堆物、停车、倾倒废弃物及生火野炊;
  (四)在绿地内露宿和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五)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六)故意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七)在公园绿地水域内游泳、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
  (八)其他有损于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已批准的城市绿化分期实施计划,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应当安排相应比例用于公园绿地建设。
  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应当多渠道引入资金,扩大公园绿地面积。
  第三十条 各项工程应当把绿化建设费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
  第三十一条 实行易地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易地绿化费。
  易地绿化费必须用于扩大绿地面积,并在收取易地绿化费的第三个年度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护的住宅区中附属绿地,其管护费用从小区管理费、物业管理经费中支付或者由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住宅区中的附属绿地的管护费用,由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列支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的管护、休闲地绿化、义务植树和门前绿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