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其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绿化,也应当在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的绿化设计和绿化施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推行质量监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因地制宜,按本单位在职人数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的要求,制定义务植树计划。本单位范围内没有条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相应劳动量的,市和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安排其承担一定数量的社会绿化任务。既不能在本单位范围内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相应劳动量,又不承担社会绿化任务的,由市和县(市)、区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应积极种植市树市花,并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休闲地搞好环境绿化。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应当搞好门前和敞开式庭园绿化。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气候、土质等资源状况,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引进、培育、选用优良树种、花卉、草皮。各级人民政府对绿化科学研究,应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具有游乐功能的公园绿地。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
(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住宅区绿化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归住宅区的树木管护单位所有;
(五)私人宅院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各类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单位或个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