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用房的建设项目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测算绿地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城市大环境绿化。
城市江河、铁路、道路等两侧的防护绿地或其他绿地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地宽度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甬江、余姚江、奉化江每侧不少于三十米;
(二)主要景观河道或宽度二十米以上河道每侧不少于二十米,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少于十五米,宽度十五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少于十米;
(三)铁路每侧不少于三十五米;
(四)快速路每侧不少于二十五米;
(五)高速公路每侧不少于一百米;
(六)轻轨线路每侧不少于十五米;
(七)主要区间道路每侧不少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建成区实行易地统一绿化。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超出地面高度在五米以下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顶面覆土一米以上进行绿化后,供人们休闲和观赏兼有生态作用的永久性顶面绿地,可折算绿化面积。
新建建设项目的屋顶绿地面积折算总和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先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新建城市公园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造景用地面积应不低于陆地绿化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城市苗圃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少于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