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其所属的市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林业、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按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生态城市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绿化面积,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人均公园绿地的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
(二)旧城改造住宅区成片改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园绿地按不低于新建住宅区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执行;
(三)新建工业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新建工业园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建的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2、其他新建的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对外交通、无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商业金融、仓储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旅馆和体育、医疗、文教科研、行政办公、部队机关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泵站、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七)旅游度假区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八)新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市区主要景观路段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九)其他新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十)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须根据详细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