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九条修改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绿化面积,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人均公园绿地的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
(二)旧城住宅区成片改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园绿地按不低于新建住宅区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执行;
(三)新建工业企业的比例按不同情况确定:
1、 新建工业园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建的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2、其他新建的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对外交通、无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商业金融、仓储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旅馆和体育、医疗、文教科研、行政办公、部队机关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泵站、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七)旅游度假区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八)新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市区主要景观路段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九)其他新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十)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按详细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另行确定。
混合用房的建设项目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测算绿地率。”
五、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城市大环境绿化。
城市江河、铁路、道路等两侧的防护绿地或其他绿地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其绿化宽度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甬江、余姚江、奉化江每侧不少于三十米;
(二)主要景观河道或宽度在二十米以上的河道每侧不少于二十米,宽度在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河道每侧不少于十五米,宽度在十五米以下的河道每侧不少于十米;
(三)铁路每侧不少于三十五米;
(四)快速路每侧不少于二十五米;
(五)高速公路每侧不少于一百米;
(六)轻轨线路每侧不少于十五米;
(七)主要区间道路每侧不少于二十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