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4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二、第六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市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林业、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三、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生态城市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