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
除省委发[2002]69号文件规定的四类人员外,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关于再就业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级财政预算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困难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补助,也可用于促进再就业。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相互支持,研究制定便捷可靠、科学的再就业资金支出办法,保证再就业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下达。重大专项资金的支出安排,应提交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三)各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启动阶段,从省再就业资金中予以一次性补助,每个街道5万元,社区按规模补助1—1.5万元。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确定。
(四)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工资及促进再就业工作经费,可从地方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不足部分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五)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后,实际再就业人数达到50%以上的,可按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人数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未达到50%的按实际就业人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按实际介绍成功实现再就业的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劳务工作机构输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也按以上办法和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四、关于农垦、森工、独立工矿区等单位享受再就业的有关政策
(一)农垦、森工、独立工矿区等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管理和统计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程序认定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