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甘政发[2003]77号 2003年8月2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02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省委、省政府及时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有关文件,确定了我省促进再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今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专门总结部署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明确了新的再就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限政策。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1年以上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最多不超过3年)。
(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符合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领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享受国家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可向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掌握在人均2万元左右,并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没有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直接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由符合银行规定的担保承诺条件的单位、个人担保,与委托贷款的银行签定贷款合同,办理小额贷款业务。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政策。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下发之前,已进行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试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其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同级经贸、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