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
24、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省政府将制定全省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高中。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要按时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要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的足额发放。省财政从2004年起增列职教专项100万元,此后年度至2008年,每年递增100万元,使我省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从目前每年500万元增加到 2008年后的每年1000万元。各市、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职教专项经费。各级政府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重点用于骨干示范学校和重点专业建设、加强农村地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各地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25、各类企业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而且拒不改正的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26、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应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7、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省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统筹、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