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要求,逐步规范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院”。各县(市、区)要重点办好1至2所具有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乡镇要抓好农技校、综合初中、农科教中心的校舍、教学设施、师资队伍、试验示范基地以及教学培训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与当地产业化发展相关的职业教育或培训。
7、强化市(州、地)政府(行署)统筹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市(州、地)政府(行署)对所举办的高、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规模、发展规划、服务方向、经费投入、基本建设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享有决策权,并负有领导责任。市(州、地)政府(行署)要统筹规划,促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特别是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的比例要大体相当;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在城市建立“经科教”结合,在农村建立“农科教”结合的运行机制;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提高整体办学效益。
8、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转岗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业职业教育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也可以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各级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给予指导、支持,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扶持。对民办职业教育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帮助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探索“公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办学”等办学形式,采用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发展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