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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二)医疗机构负责对在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非典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由民政部门就地火化。
  (三)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确需探视时,应按照病房医务人员防护要求进行。
  五、实验室检测
  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承担非典病毒和血清学检测工作。承担实验室检测的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

第七部分 保障与督查

  一、保障
  (一)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建立非典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做好医疗器械、药品、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
  2.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省、地级财政部门对贫困县的非典防治工作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二)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非典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强化业务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非典防治实战演练的组织指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消毒、病人转运、医疗救治和群防群控全过程的技术演练,增强应急反应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宣传保障
  正确把握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科学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大众传媒的宣传优势,利用咨询热线、板报、宣传手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全社会、尤其是农村及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开展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对非典可防、可治的认识水平,解疑释惑,消除恐慌心理,保障社会稳定,克服麻痹思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四)爱国卫生
  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以预防非典为重点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把整治城乡内外环境卫生,彻底改善环境卫生面貌作为重点,大力宣传和提倡讲究家庭和个人卫生,克服不良卫生习惯。
  二、督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查组,对辖区所有单位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尤其要对重点部位、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组织措施、防治措施、业务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督查组深入疫区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部门及公共卫生场所的执法检查。
  (三)各级监察部门要根据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严明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各级各部门在防治非典工作中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情况进行监察,凡因措施不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者,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部分 附则

  一、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甘肃省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甘政办发[200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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