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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四)发生特大疫情。由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开展防控工作,除落实好重大疫情控制措施外,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群防群控。实施单位、厂矿、学校、街道、乡村、社区、楼群各自为战的防控策略。必要时采取相对隔离的措施,严格控制人口的流动。经当地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除一些重点行业和岗位外,可采取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的措施。并请求国家予以技术、物资、经费的支持。

第六部分 医疗救治

  一、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的设置
  各医疗机构要设立预检分诊点。各市(州、地)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指定或保留1所定点医院和1所后备医院。发热门诊兰州市保留7所,其他市(州、地)各保留1—2所,县(市、区)设立1所。
  当发生一般疫情时,根据需要启用县级医院传染科或地级定点医院集中收治病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交通要道应设立旅客卫生检疫点和留验站。发生重大、特大疫情时,除启用定点医院外,根据需求启用后备医院。
  二、病人的诊断
  各医院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测量体温,甄别发热病人和非发热病人。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时要认真鉴别是否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对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处理。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标准》进行初步诊断,如诊断为非典疑似病例,应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专家组进行判定。
  疑似病例的排除由县级专家组负责,临床诊断病例的排除由市级专家负责,疑难病例的诊治和排除可由省级专家组指导。
  三、病人的救治
  实行首诊负责制,坚持分散接诊、集中收治的原则。采取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法,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一)判定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应立即用隔离救护车转入定点医院隔离治疗,一时无法判定的,医疗机构可就地隔离治疗、观察。
  (二)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治疗和出院,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执行。
  (三)医疗机构收治非典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对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实行免费医疗,所发生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具体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执行,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
  四、医院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使用有效的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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