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案调查表》和《密切接触者调查表》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录入,通过计算机网络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级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病例的分类
分为:医学观察对象、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执行。
三、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判定
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辖区内首例非典疑似病例的报告后,应于6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进行判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级首例非典疑似病例的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并将结果以最快方式报告卫生部。非首例非典病例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专家组进行判定。
四、病人的隔离
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对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隔离并实施医学观察2周,一般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集中观察。
五、标本采集
医疗机构对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要采集痰液、血清等标本,标本采集使用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执行。
六、消毒处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院观察病例及其尸体、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场所与物品,必须严格消毒处理。
医疗机构内的消毒和运送病人的隔离救护车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
疫点的消毒由疫情发生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
发生非典疫情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交通工具、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人群聚集场所等公共场所实行预防性消毒,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感染控制原则》、《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和《公共场所、学校、托幼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消毒管理规定等执行。
七、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发生一般疫情时,发生地地区实施公路交通卫生检疫。发生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时,全省实施公路交通卫生检疫。周边省份发生疫情或有继续扩散和传播的趋势时,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实施省际间公路交通卫生检疫。
八、疫情的应急处置
(一)毗邻省(市、区)出现非典疫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实施卫生检疫制度,严防疫情传入。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疫情省份的信息沟通,掌握疫情动态,加强疫情监测,开展联防联控工作。
(二)出现一般疫情。由疫情发生地县级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相邻县(市、区)要严密防范,加强人员出入监控,逐户排查返乡民工和外来人员,并每日测量体温,防止疫情的传入。省、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专家为防控救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出现重大疫情。由疫情发生地地级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防控工作。结合疫情发展趋势,加强学校、农村、建筑工地、车站及公共场所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农村实行县包乡、乡包村、村包户的三级联防责任制,建立以村委会主任为负责人的监控点,确定疫情监测报告员,每日将监控情况上报乡政府。严格控制人员出入。取消婚丧嫁娶宴请活动,禁止集市、庙会等活动。学校实行党委书记、校长负责制,建立师生、员工晨检制度,加强防治知识宣传,保持校舍良好通风,定期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当地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采取停课措施。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要坚持严格消毒制度,必要时责令停业。交通、铁路、民航实行健康申报和检疫制度,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对司乘人员和乘客定时检测体温,发现非典可疑人员和密切接触者时,采取就近就地隔离观察、治疗,对乘运工具立即进行消毒处理,防范疫情传播。建筑工地实行业主负责制,确定疫情监测报告员,每日对民工测量体温,对民工居舍进行定期消毒,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措施。相邻市(州、地)要及时沟通信息,严密监测,加强联防联控,严防疫情传入。省有关部门应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