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告内容:按照国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执行。
(四)实行日报、零报告制度:非典流行期间,根据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非典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二、疫情信息分析及处置
一般疫情:疫情发生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典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深入疫区,掌握疫情情况、指导疫情控制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重大疫情:疫情发生地的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疫区,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掌握疫情动态,并及时报告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专家组深入疫区,掌握疫情情况,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特大疫情:除疫情发生地的县、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掌握疫情动态,并及时报告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外,省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和应急队伍,深入疫区,协助、指导疫情控制工作。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掌握和分析全省及国内外非典疫情动态和信息资料,并及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信息和相关资料,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疫情情况和发展趋势,采取果断措施,控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建议。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的预警建议,发布一般、重大和特大预警信息,同时启动本预案,防治领导小组处于紧急状态。疫情所在地的县、地级人民政府接到预警指令后,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全面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未发生疫情的地区要严密防范,防止疫情的传入。必要时,各地的应急队伍要服从上级的统一调遣,支援疫情发生地的疫情控制工作。
三、疫情通报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地级卫生行政部门、驻甘部队通报疫情。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辖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做好非典疫情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向毗邻的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
四、疫情公布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委宣传部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各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省级公布的疫情信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疫情。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
第五部分 预防与控制
一、流行病学调查
(一)病例个案调查。当发现疑似病例后,当地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追踪管理。对密切接触者,应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填写《密切接触者调查表》,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一般接触者,做好相关情况的登记。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判定标准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执行。
如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密切接触者去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由该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