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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门: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非典疫情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的经费,对病人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报刊杂志等新闻宣传媒体对非典预防知识、防治对策的宣传报道,发布登载公益广告,报道政府发布的疫情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对逃离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交通、卫生部门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负责校内健康教育和疫情监测工作,落实学生晨检制度,在住宿学生较多的大专院校,设立必要的医学观察场所,对发热病人进行医学观察。
  经贸部门:负责生产、生活必需物资的调动,特别是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和防护设施等物资的生产、调动和储备,保证非典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
  计生部门: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的作用,协助做好民工外出返乡人员的监测、登记和信息反馈。
  民政部门:负责政府救济物资和社会捐助款物的发放工作,筹集社会低保人口和进城民工中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负责非典病例的遗体就地火化事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参加医疗保险人口中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非典病例、疑似病例在治疗期间以及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建设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非典健康教育和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和生活垃圾的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督促建设单位改善施工民工的住宿条件,严格控制施工民工的流入和流出,做好登记和排查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非典健康教育和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对公路运输各种机动车辆的消毒和卫生检疫,对管内车站和候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在交通要道和主要车站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
  农牧部门:负责农村和牧区的非典宣传教育和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外出返乡人员的统计、管理,做好动物检疫和农机具的消毒工作,负责民工流入流出的登记、信息反馈。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非典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外事部门:负责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的协调和沟通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对感染非典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做好国外机构、人士和港澳台同胞的捐助接收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稽查,确保人民生产生活必需品,特别是防治非典物资的正常供给和市场秩序。
  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的生产、供应、储备、调拨实施监督。
  物价部门:负责市场商品,特别是防治非典药械价格的监督检查,平抑物价,维护物价稳定。
  旅游部门:负责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和旅游景点的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根据疫情信息,引导旅游人群的合理流动。
  铁路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预防控制和列车卫生检疫工作。对管内车站环境和候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开展对乘务人员和乘客的预防知识的宣传,在往来重点疫区的列车上加派检疫人员,在铁路站点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
  民航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预防控制和疫情监测工作。对机舱、候机室定期进行消毒,对乘务人员和乘客开展预防知识的宣传,负责乘客《健康申报表》的发放、查验、收集,在机场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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