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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4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删去第三条。 
  三、第五条改为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工商、城管、环保、交通、质监、供销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春节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市公安机关发布公告,允许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油库、加油站、煤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百五十米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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