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3.对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备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4.负责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收缴及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对产权转让中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进行查处;
  6.负责调处国有产权转让纠纷;
  7.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财政、经贸、审计、劳动、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产权转让实施监督。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当事人,在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当事人故意出具虚假、有重大遗漏或有严重误导内容的文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2.产权转让双方超越权限、玩忽职守或私下串通、贪污受贿、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债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
  3.故意压低或过分抬高转让价格和条件,严重阻碍产权转让顺利进行的;
  4.违反产权转让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在审批中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债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财务顾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在办理、出具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报表、报告、证明等文件时,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产权转让期间,被转让的企业私分公物、转移资产、滥发奖金、非法侵占国家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
  (一)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财政、经贸、审计、劳动、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组成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评审委员会,对转让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论证,主要审查转让双方的资格和条件,包括审查转让方所提供的产权交易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受让方是否具备必要的受让条件,并提出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
  (二)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