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转让方在作出转让决策后,应当提出国有产权转让申请。在转让申请得到批准后,应按规定对被转让企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
  整体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或部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对被转让企业负责人实施离任审计。
  (四)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方应暂停交易,并向相关产权转让审批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在征得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五)转让方应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网站上,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转让企业的基本情况;
  2.被转让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监管机构审批情况;
  4.经审计的被转让企业近期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7.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六)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提出必要的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具有良好的行业背景和经营管理经验;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根据被转让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招标或竞价转让方式组织进行。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八)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规定程序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方在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审议情况和产权转让合同应报相应产权转让审批机构备案。
  产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被转让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被转让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付款条件,产权交割事项,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转让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