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国有产权转让审批须报送的材料
(一)转让方在履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国有产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转让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5.被转让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8.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转让国有产权的有关论证情况;
3.被转让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4.被转让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整体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或部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说明企业重整方案,同时附送相关的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三)申请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1.法人或自然人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等;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
3.提出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和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整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及相关投资计划、加强企业管理的措施等;
4.对被转让企业债务的处理意见;
5.对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意见;
6.与被转让企业的产业关联情况;
7.需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和程序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采取招标、竞价转让方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方式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在指定场所进行。
(二)转让方要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转让方为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政府授权部门的,由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策,转让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由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安置等事项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按照《
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