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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94号 2003年9月1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意见

  为促进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营效益,引导和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包括:
  1.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产权的整体或部分转让;
  2.国有控股和参股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
  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
  4.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产(股)权的转让;
  5.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国有产权的转让。
  (三)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经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政府授权部门和对企业直接拥有国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被转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主体。
  (四)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五)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及其他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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