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着力完善“四项制度”,使整治行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达到从根本上消除“毒鼠强”危害的目的。
  (一)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重大事件的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漏报。各市(州、地)要向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治理进展情况,对涉及“毒鼠强”的事件必须在发案后24小时内上报。卫生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救治工作能够迅速展开,并配合公安、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查清毒源,及时、稳妥地进行处理。
  (二)完善杀鼠剂经营的审批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工商和卫生部门要严格杀鼠剂经营的审批和登记管理,对已审批和登记的产品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有“毒鼠强”等违禁成份的,要立即取消登记,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查进货来源,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杀鼠剂的销售和使用,坚决制止分装生产。
  (三)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各地要尽快核准一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指导工作,城市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农牧部门负责,爱卫会和农牧部门要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核准经营资格的同时,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经营杀鼠剂的合法定点单位,必须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建立台帐。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要建立农村和城市居民杀鼠剂统一购买发放制度。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服务群众,不得从中牟利。
  (四)推行统一标签和标识管理制度。从今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统一标签和标识。要对经营杀鼠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没有合法标签标识的,视为非法经营,没收其物品。对2003年9月1日前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登记检查,属于合法的产品,责成经营者向生产企业领取统一标签和标识,加贴后准予销售。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
  四、科学组织,搞好示范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我省在今年秋季要开展统一灭鼠示范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鼠害情况和城区、农区、牧区灭鼠工作特点,建立统一灭鼠示范区,开展秋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城市灭鼠工作由爱卫会负责,农区和牧区的灭员工作由各级农牧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一要搞好示范区鼠情监测。对灭鼠示范区的鼠情要进行科学、有效的监测,充分发挥县乡村农技推广、植保植检、草原管理和卫生防疫部门的网络优势和技术优势,建立城区、农区和牧区鼠情监测体系,合理布局监测点,各监测点要定点、定人、定岗,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准确发布鼠情信息,有效指导防治工作。二要开展科学灭鼠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由省农牧和卫生部门组织编写发放灭鼠技术书籍、技术挂图和音像制品等宣传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灭鼠知识培训,普及全民科学灭鼠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三要组织统一灭鼠行动。各市(州、地)要统一采购安全经济优质的杀鼠剂和灭鼠器械,做好生物、生态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县(区)为单位,积极开展防治技术人员培训,重点讲授毒饵的科学配制和投放。各市(州、地)要统一组织协调,城区、农区、牧区相互配合,做到组织到位、物资到位、宣传到位、责任到位,切实搞好统一灭鼠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