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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
  (一)净化源头,开展对生产企业的核查清理。由公安部门牵头,工商、农牧部门配合,对本辖区内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有无“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品种的生产以及生产量、销售量和销售去向等问题,对核查中发现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要立即依法扣押,发现生产和分装“毒鼠强”的线索要进行彻底追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各地要在近期抓紧时间完成本辖区杀鼠剂生产企业核查工作,并将查到的杀鼠剂企业名称、生产品种、产品数量、购销情况和生产条件等情况报省“毒鼠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顿市场,规范杀鼠剂销售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农牧、公安部门配合,建立分段、分片的杀鼠剂市场管理责任制,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开展一次对杀鼠剂市场的拉网式排查,捣毁一批非法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对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以及走村串户、走街串巷的摊贩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化学危险品,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做到端窝打点,堵源截流,彻底截断“毒鼠强”的流通渠道,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察。
  (三)打防结合,彻底清理库存杀鼠剂。由工商部门牵头,对杀鼠剂经营点的库存物品进行认真的清查登记。对合法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销售登记管理,非法生产企业生产的杀鼠剂,一经发现,立即封库或销毁。
  (四)严厉打击,依法查处不法商贩。各级公安、农牧、工商和质监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案件查处组,依法严厉打击制贩“毒鼠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立即组织对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彻底清理查缴。要动员群众上交个人持有的“毒鼠强”,拒不上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要接受群众监督,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行为,公安部门要立即展开侦查,并依法予以严惩。
  (五)除毒务净,做好对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环保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对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统一指定接收处置场所,对需转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及时稳妥、安全转运。各市、县要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杀鼠剂的无害化处置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已收缴的“毒鼠强”要尽快集中销毁。公安部门要同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处置工作的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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