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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开展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91号 2003年9月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农牧厅、省公安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认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搞好专项整治工作。

         关于认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和农业部等11部(委、局、社)《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农发[2003]13号)精神,迅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包括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及甘氟)专项整治行动,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毒鼠强”化学名称为四亚甲基二砜四胺,是一种急性剧毒物。市场上销售的“毒鼠强”多为30—60%的工业原粉加上30—300倍的填充辅料制成,多数为粉末,或以浸泡过的粮食等形式销售,近年来,由“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日益增多,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务必把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的曝光和对“毒鼠强”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要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严格防范利用“毒鼠强”进行投毒危害群众事件的发生。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达到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目的。
  二、明确责任,猥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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