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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5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1日

            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 市和各区、县(市)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是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后,应当到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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