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牵头,全社会配合,认真做好
《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
《条例》实施工作计划,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为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各地必须在11月底前对
《条例》授权的条款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
《条例》规定,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
《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沟通协调,争取工会的支持和配合;要充分调动广大企业、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
《条例》的实施工作,使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到应有的失业保险待遇,确保
《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以认真执行
《条例》为契机,切实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失业保险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尤其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群众,公开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认真做好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核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保证失业人员按时足额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各类再就业服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依法做好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征缴和检查工作,确保征收的保险费按时足额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失业保险制度规范、有序、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