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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3]13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积极作用,现就《条例》宣传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必由之路,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我省失业保险工作,确保其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就业机制,具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条例》的实施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条例》、宣传《条例》、执行《条例》,切实把《条例》的宣传实施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要组织政府机关广大工作人员,特别是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同志深入地学习《条例》,使他们了解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各项条文,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劳资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好职工群众对《条例》的学习,使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充分了解《条例》的内容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保缴费的自觉性。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条例》开展普及性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舆论氛围。省政府决定,12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集中组织一次《条例》的宣传活动,各地要精心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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