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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农村疫情的预防
  (一)重点区域的预防
  1.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网吧、歌舞厅、影剧院等人群集聚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做好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消毒,保持清洁通风。
  2.对集贸市场、饮用水源等公共设施,要加强管理,及时消毒。
  3.要把农村居民居住区与畜禽饲养区严格隔离开来,加强消毒管理。
  (二)阻断外来传播途径
  1.在发生C级以上疫情后,在农村的省际铁路、公路、水运站点等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加强对来往人员的检查。各乡镇和村要落实专人,对在农村的省际路口出入车辆进行登记,对进入的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对司乘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登记报告等工作。
  2.对于返乡的经商、务工人员,要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造册,加强监测和随访。并按照卫生部《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三)农村流动人口管理
  在疫情发生或流行期间,要教育农民减少外出流动和人群聚集活动,劝阻农民暂不到疫情发生地务工,劝告在疫情发生地务工的农民暂不要返乡。
  (四)强化农民健康意识
  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形式,搞好农民的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农民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建立农村联防责任制和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建立农村联防联保责任制度,构筑联防联守的坚固防线。建立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四、城市社区疫情的预防
  (一)提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及防护措施。
  (三)做好社区健康教育工作。正确引导广大居民的防治观念,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减少疾病发生和预防传播。
  (四)城区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社区内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影剧院、集市等场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
  (五)做好基层社区卫生机构内部环境卫生,保持通风,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五、学校疫情的预防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疫情防治预案,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校园内传播。
  (二)要加强对流行区返校学生的卫生管理,所有流行区返校学生都要进行体检,安排隔离医学观察,落实各项观察防护措施。
  (三)疫情发生或流行时,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对教室、宿舍、餐厅和娱乐场所等,每天进行全面消毒,并确保良好的通风条件。建立以学校为单位的安全屏障,坚持每天学生身体状况监测,落实晨检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第十部分 督查和责任追究

  一、工作督查
  (一)督查的范围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属地管辖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督查。
  省级督查组主要负责对省本级部门和市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查。
  (二)督查的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工作。在疫情发生前,一般每年督查2—4次;在出现疫情预警和C级及以上疫情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不间断的工作督查。
  1.据本预案要求内容,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2.实行现场督查,技术指导及卫生监督执法。
  3.分析评估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4.下达督办单并依法监督执行。
  5.检查督办单落实情况。
  (三)督查的方法
  1.听汇报
  由被督查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实地检查
  对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定点医院、留验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铁路、交通、公安、财政、经贸、药监等相关部门的药品器械储备库、疫情电话、各项工作记录等,根据标准逐一对照检查。
  3.现场询问
  所有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都应熟知本工作岗位的法律和技术要求,通过督查,进行技术指导,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4.现场模拟考核考试
  督查人员从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病人就诊开始,对被检查单位实际操作全过程进行模拟检查,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防护等考试。对于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应通过此种考核,查找防控漏洞。
  (四)督查工作责任制
  1.督查工作实行督查责任制。要明确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的岗位责任,要把督查工作的地域和具体单位落实到每个责任人,明确督查责任的单位和督查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2.实施督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频次开展督查工作、未按程序进行督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未能监督改进、发现问题未及时指出纠正的督查人员,都要追究责任。
  3.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和技术指导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五)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重大问题的报告。督查时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派出部门和出现问题单位的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2.一般问题的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派出部门,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技术性的建议。
  二、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部分 保障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防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将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政府和部门职责,麻痹大意、玩忽职守,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蔓延的,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督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宣传、普及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防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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