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流动人口疫情信息报告与交流
(1)对外地来本地就医,或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下同)内或发病后有异地旅行史的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复印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
发现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前述“新发病例报告”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现管理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其到达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沿途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以便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3)外来就医者、或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有外出旅行史患者在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病例现管理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除对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被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按前述报告程序要求执行,并于1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三、疫情通报
(一)省卫生厅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军队和铁路等部门通报。同时向毗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地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辖区内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四)接到通报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通知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四、疫情发布
省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下,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全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情况。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疫情信息,依法、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疫情情况。
疫情信息可通过疫情信息专报、疫情动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发布。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发布的内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级别、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应急处理措施,健康教育及防护方法等。
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由省卫生厅经省政府批准后,在省委宣传部统一组织下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
第八部分 疫情监测、分析和预警
全省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工作,建立监测网络和实验室快诊检测系统,提高疫情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掌握疫情信息,并根据疫情等级变化及时调整监测范围。
一、监测网络
由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二、监测内容
(一)病例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全省各级各类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门诊登记情况进行监测;对病例的发病与就诊时间分布、病例的性别、职业、年龄及地区分布等进行监测;对城乡社区及医疗单位的各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的输入性、续发性及群体性发热疫情开展流行病学主动搜索与侦查。
(二)发热病人监测
设立规范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建立门(急)诊预检分诊制度,其中列为监测哨点的医院,对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门诊量以及发热病人进行监测。监测内容主要为发热或肺炎病人的就诊数、住院数、就诊及住院病例占门诊量比例;增加开展发热病人的症状(包括体温、咳嗽、有无咳痰、痰液性状、胸闷、呼吸加速、气促、呼吸窘迫、头痛、关节酸痛、乏力等)监测和聚集性相同症状的病人的监测。
(三)重点人群监测
1.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人员的健康情况进行监测。
2.长途汽车站、火车站、轮船码头、机场等必要时对来浙、返浙、离浙人员执行健康申报制,测量体温。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组织社区(居民区和村)对辖区内的来浙、返浙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宾馆及有客房部的饭店等服务行业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入住的来浙、返浙人员进行健康监测。
4.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必要时实行晨检,主要是测量体温等。
上述开展重点人群监测的地方和单位应每日向上级单位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监测情况,一旦发现可疑症状病人或出现群体性发热事件应立即报告。
(四)实验室监测
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16家省级监测哨点医院及三级综合性医院要开展实验室诊断监测工作。
三、工作程序
各级各类监测单位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后,及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类监测资料,汇总后逐级上报。疫情达到预警及C级疫情以上后,各项监测资料应实行每日报告制,疫情警报解除后实行周报制。
四、监测资料的分析与预警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全省各类监测资料,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定期分析疫情的动态变化趋势;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群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发现同类症状病例异常增加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调查分析原因;分析发热、急性呼吸道疾病、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的流行特征,向省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预测、预警背景资料,以便及时对疫情作出预警。
五、监测点设置
(一)达到疫情预警
邵逸夫医院、省儿童医院等16所省级监测哨点医院(包括11个市各1所医院)和所有的市级监测哨点医院(市本级2所医院和辖区内每县至少2所医院组成),对发热待查的呼吸系统疾病患者进行重点监测。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开展省际、省内交通检疫。
(二)达到C级疫情
除做好上述监测工作外,省卫生厅要及时扩大监测哨点的设置,在省、市两级监测哨点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在本地设立5个以上监测哨点医院,以提高疫情监测的敏感性。要在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实行晨检制度。城乡社区(居民区和村)、宾馆及有客房部的饭店等服务行业要做好流行区返乡、来浙人员的健康情况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控制和处理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