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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定点诊治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应每天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其他医院收治医学观察病例后,亦应每天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人病情动态情况。
  (五)诊疗原则及出院标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执行。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医疗机构所送检的病人样品进行相应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医疗机构临床诊断的参考依据。临床诊断、治疗、检验工作具体要求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执行。
  三、留验站
  (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留验站的设置和后勤安全保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留验站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二)留验站负责交通工具中发现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其他特殊场所和特殊人群的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
  (三)留验站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免费提供食宿与服务。
  (四)留验站必须做到相对独立,合理安排出入口通道及留验人员流向,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有条件的可设立独立的业务用房。
  (五)留验站要认真执行《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例的转运交接工作,做好相应记录,详细记录此病人去向,并由交接人签字。
  四、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
  (一)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并将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名单及咨询电话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设置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设置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三)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要设在医疗机构内独立的区域,并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设有引导标识,指引发热病人抵达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
  (四)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应当分设候诊区、诊室、治疗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等;放射检查室可配备移动式X光机,并具备挂号、收费一条龙服务。
  (五)门(急)诊预检分诊点应当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临床医师,并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培训,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其他发热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六)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执行。
  (七)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需转运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时,按照《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 疫情报告、通报与发布

  一、病例诊断
  根据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省防治专家组负责对本省首例临床诊断病例的确认和全省诊断确有困难的临床诊断病例的确认。市级防治专家组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确认,对诊断确有困难者,按规定填写专用会诊单,可请省防治专家组会诊确认。医学观察病例由县级防治专家组或省、市医院专家会诊确认,对诊断确有困难者,可请市或省级防治专家组会诊确认。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一)报告内容
  1.医务人员作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后,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误报情况、转归情况及时进行订正和报告。订正和转归均要填报订正报告卡和转归报告卡。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以及前两类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详细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并上报。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的疫情处理情况,包括疫点数、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病例的病情变化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报告机构与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责任报告人。
  2.除责任报告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义务报告人。
  3.铁路、交通、民航、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必须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必须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对入境的外国和港、澳、台等外来人员检疫中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时,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报告程序和方式
  1.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符合卫生部诊断标准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时,由接诊医院负责以最快的方式(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首诊医生要认真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由医院指定专人负责寄送(传真)至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输入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疾病信息网络报告;医学观察病例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在卡片显著位置注明“医学观察病例”,但不进行疾病信息网络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尽快核实,在2小时内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及时将辖区内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专报信息系统”实施网络直报。医学观察病例的个案调查表采用传真方式逐级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进行疾病信息网络报告。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如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情况,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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