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病例的隔离治疗
(一)临床诊断病例及疑似病例: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120专用救护车运送至当地定点诊治医院隔离救治。外籍病例送当地外籍人员定点诊治医院,其应急处置规范按《浙江省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二)医学观察病例:由报告医院就地隔离治疗。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后,病例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卫生院)应做好随访工作。
四、接触者的判定和医学观察
(一)接触者的判定:参照《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要求,分为密切接触者与一般接触者。
(二)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家庭隔离,必要时也可采取留验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场所实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三)一般接触者实行自我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1次,若有异常应立即就近到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诊治。
五、特殊场所的现场处理
(一)国境口岸
在出入境口岸运输工具(飞机、轮船)上发现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立即将其运送至相关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在同一运输工具上入境的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送就近的留验站,进行隔离留验和医学观察。运输工具由检疫部门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二)国内交通工具
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上发现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后,交通工具上的负责人应立即采取通风、隔离等控制措施,做好与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同舱、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密切接触人员的调查登记。由病人所在地的民航、铁路、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将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送就近的定点医院诊治;密切接触者送就近的留验站隔离留验。
铁路、交通、民航、检疫等部门和交通工具上的负责人应及时向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并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三)居民楼、建筑工地
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并引起续发病例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四)各级各类学校
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学校报请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高等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学校视情况有权决定对其班级或相关班级进行停课。若需全校停课,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
六、医源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和预防医源性感染。环保和环卫部门要组织做好医疗废弃物和医院污水的处理,定期做好消毒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二)各级医院要加强管理,严格探视制度并做好消毒隔离,确保预防医源性感染措施落实到位;具体工作规范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执行。
(三)医护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实验室检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做好自身防护。具体要求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务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执行。
第六部分 医疗救治
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治医源性交叉感染,按照“首诊负责,分类诊治,设置规范,措施适当”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
一、应急反应
(一)设有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诊疗服务过程中,应实行首诊负责制,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应立即采取隔离救治措施,隔离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和人员,并报告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规定,妥善做好转运工作。
(二)定点诊治医疗机构发现或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有关要求,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同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三)设有留验观察的医疗机构接到观察对象后,立即按照留验观察工作有关要求,开展医学观察,及时发现与转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不得接诊发热病人,应将发热就诊的病人及时介绍到设有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
(五)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临床诊断病人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和《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方案》的规定处理。
(六)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使用有效的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
(七)医疗机构收治临床诊断病人或者疑似病例,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对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贫困群众中的病人实行免费治疗,所发生救治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
二、定点诊治医疗机构
(一)全省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批准设置,随着疫情的进展,省卫生厅可酌情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扩充。各市必须有1所定点诊治医院(具备外籍人员收治能力)和1—2所定点后备诊治医院。定点诊治医疗机构设置规范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设置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设要则》执行。
(二)定点诊治医疗机构负责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收治,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救治病人,减少并发症,严防因医疗不当引起死亡病例的发生;对重症病人的抢救,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进行技术力量调配,必要时请上一级专家组会诊,努力降低病死率。
(三)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方案》保持病房空气流通,做好病人污染物的消毒处理,注意环境卫生和周围人群的个人防护。对病人的尸体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医疗卫生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进一步做医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