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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十九)军队、武警系统
  组织做好驻浙部队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确保部队战斗力。参与所在地地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
  三、卫生专业机构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确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承担疫情的监测、报告与预警,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判定疫情性质。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控制和评价,做好疫点的卫生处理工作。推行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开展相关实验室检测工作。做好技术与物资储备。对有关人员开展预防控制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建应急机动队,并分成若干个机动组,每个组的组长由单位领导或科所负责人担任,组内必须包含流行病学检验、消毒等专业人员。机动队人员组成、职责、联系方式等内容要以书面形式发到每个人,明确职责,责任落实到人。
  在应急状况时,行动组之间应分组间隔行动,每次至少保持一个预备组不在接触传染源的现场,以确保安全和保持持久的工作能力。
  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
  (二)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及公共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的检查重点是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和消毒隔离及防护措施、消毒产品和防护用品的质量、医疗废弃物处理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重点是疫情报告、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疫点的环境消毒等。对公共场所的检查重点是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和空气卫生质量等。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检查重点是室内空气卫生质量、消毒工作落实情况及学生和幼儿的健康管理等。对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向有关单位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医疗机构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业务副院长和院办、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总务科等主要职能科室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工作方案,全面负责落实院内的各项救治任务和预防控制措施。组建专门的技术指导小组,由传染病科、呼吸科、重症监护科、药剂科、放射科、院感科、检验科等专业的医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临床诊治、实验室检测、隔离消毒和疫情报告等工作。其他医疗机构也要有医院领导及专人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街道、乡镇卫生院),应做好门(急)诊预检工作。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地区的医院(范围由省卫生厅确定),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怀疑可能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处理。
  省、市级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传染病医院及综合性医院应向社会开通24小时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预约电话。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医院应配备电动气溶胶喷雾器等消毒设备,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场所的空气消毒。在诊治病人过程中要相对固定医务人员,并提供休息和医学观察场所等。
  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专家工作组,负责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收治,积极救治病人。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监测点医疗机构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街道、乡镇卫生院)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必要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对辖区内的来浙、返浙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负责村(居民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告工作的检查指导和上报信息的初步核实。
  急救中心均应备有专用的具有消毒隔离设施的120急救车,负责转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

第三部分 疫情分级、判定和解除

  一、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
  (一)疫情预警(蓝色警报)
  与我省通航的国家或地区及我国其他省、市已有疫情发生,我省存在疫情输入可能。我省出现散发疑似病例或多个医学观察病例,但未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二)C级疫情(黄色警报)
  本省发现首例临床诊断病例或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住院病例数在5例以内(包括5例),或病例在5个县(市、区)以内,无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
  (三)B级疫情(橙色警报)
  本省发现临床诊断病例数在6至30例(包括30例),或已出现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或临床诊断病例分布在5个以上10个以内(包括10个)县(市、区)。
  (四)A级疫情(红色警报)
  疫情在本省发生暴发流行,出现较多的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临床诊断病例数31例以上,或有11个以上县(市、区)出现临床诊断病例。
  二、预案的启动和疫情判定及发布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预警和疫情等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省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判定。经判定达到疫情预警及C级以上疫情,由省卫生厅向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由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预案,并发布相应级别的疫情警报。
  三、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
  (一)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标准
  A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积极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临床诊断病例少于30例,且发病区域少于10个县(市、区),并维持14天后,降为“B级疫情警报”。
  B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临床诊断病例少于5例,并维持14天后,降为“C级疫情警报”。
  C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全面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无新增临床诊断病例与疑似病例,并维持14天后,降为“疫情预警”。
  根据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公告,国内及全球疫情已得到控制,我省已无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相关密切接触者经14天留验观察后,未出现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解除本次疫情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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