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医疗工作基础较好的嘉兴、湖州等地的试点县(市、区)。要求有80%以上的农村居民参加县级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在实行县级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其他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形式作补充,逐步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二)合作医疗筹资力度较大的宁波等地的试点县 (市、区)。要求以实施农村合作医疗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探索建立参保农村居民的健康“守门人”制度,建立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理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参保率争取达到70%以上。
(三)经济中等和欠发达、海岛及其他财政“两保两挂”试点县(市、区)。要求初步建立县级大病统筹合作医疗,重点减轻患病农民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大额医药费用的经济负担,参保率争取达到60%以上。
(四)经济发达、人口规模大的试点县(市、区)。要求认真探索经济发达、人口多、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高的农村地区开展合作医疗工作的经验。参保率争取达到60%以上。
三、试点工作内容
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浙政发[2003]24号文件的要求,主要实行县级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即农村居民以户为参保单位,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重点解决参保农村居民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指定项目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建立其他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作补充。
四、省财政补助政策
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按实际参保农村居民人数,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照浙政发,[2003]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宁波市所辖试点县(市、区)的补助资金由宁波市按该市有关政策文件自筹安排。
五、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从2003年8月至2004年底,分为2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3年8—11月)。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试点县(市、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经办机构,确定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和工作人员。试点县(市、区)要在乡镇设立合作医疗派出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具体工作。此项工作要求在2003年9月底前完成。
2.广泛宣传发动。重点向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和作用,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要求,领会精神,提高认识。此项工作要求 2003年9月启动,贯穿整个试点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