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2003—200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2003—2004年)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省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县(市、区)的确定
根据各地自荐和推荐,综合考虑地区分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理条件和原有工作基础等方面因素,经研究,确定桐庐县等27个县(市、区)为省级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名单见附件)。在27个县(市、区)中,经济强县9个,中等发展水平县8个,欠发达、海岛及其他财政“两保两挂”县10个。27个县(市、区)有农业人口1050余万人,占全省农业总人口的30.62%,试点县(市、区)的数量和人口都占到全省的近三分之一。
二、试点工作主要目标
到2004年底,各试点县(市、区)基本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60%—80%的农村居民参加,初步建立以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初步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及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本着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试点县(市、区)分别提出下列具体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