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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11厅局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本次专项整治,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乡镇企业、工商、税务、安监、环保、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监督检查职责是:
  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由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不得各自分头进行监督检查,以免影响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高度负责,保障权益。在专项整治中,对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给予关心,妥善处理,使职业病患者能到自治区工人医院(职业病专科医院)得到诊治。
  (四)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在本次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今冬明春大量农民工返乡过节的有利时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农民工权益保护宣传活动,送法下乡,送法上门,把有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知识手册,送到用人单位、业主和农民工手中;通过文艺表演、板报、标语、灯箱广告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和用工行为,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避免和减少因务工致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致死致残事件的发生。有条件的地方,应在乡镇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劳动者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忽视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予以揭露,公开曝光,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五)建立督查机制,逐级开展督查工作。实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11月上旬,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汇总,于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下旬,自治区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市(地厅级)进行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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