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卫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编印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材料,并直接送到业主和从业人员手上。
5.组织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在10月底以前,对照本次专项整治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安排从业人员到当地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当地疾病预防机构不具备职业健康体检的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不得漏检。用人单位于10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以书面的形式报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于11月5日前报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11—12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联合对本辖区内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整治方案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和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达具有法律效力的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处罚。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关闭。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本次专项整治,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福建省仙游县发生的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问题的严重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抓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将其作为不断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并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为加强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各市、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以确保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