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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11厅局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
           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农业厅、
     乡镇企业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自治区总工会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鉴于我区的一些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隐患,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对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国办发[2003]73号)和卫生部等9局《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4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发展农村经济的关系,强化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和重大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负责、社会参与。
  (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层级监督、责任追究。
  (三)依法规范、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
  三、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专项整治,达到以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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