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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3]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
              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农业两税附加”)的使用管理,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财税[2000]43号)以及《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两税附加属村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乡镇财政部门负责专户存储核算,乡镇经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农业两税附加专户,并按村设置户头,对农业两税附加实行专户存储核算。
  第四条 农业两税附加由乡镇财政部门随农业两税一并征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农业两税附加专户。
  第五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业两税附加缴入专户的情况向乡镇经管部门和各村通报,并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第六条 农业两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委会办公经费三项支出。在保证以上三项支出后,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或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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