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组织领导,提高管理水平
(一)强化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对本辖区扶贫开发负总责。各市每年要召开一次以上的县(市、区)书记、县(市、区)长的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评价会。实行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制度。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市、县要坚定不移地把贫困村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主战场。要把贫困村扶贫开发的进度、效果作为考核各级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组织部门考核市、县、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时,要听取上一级扶贫部门对考核对象的扶贫工作的评价。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必须坚持以扶贫开发为中心,把解决温饱、稳定脱贫作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每年要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就本县扶贫开发工作情况作一次书面汇报,非重点县也要向市委、市政府作一次书面汇报。
(二)要充分发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作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代表同级党委、政府具体组织、指挥、协调扶贫工作的机构,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必须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党委、政府开展扶贫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和扶贫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的组织协调、实施管理、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各地要充实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稳定人员,改善条件,提高素质,不断提高扶贫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坚持基层组织建设和扶贫开发相结合,以贫困村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科技兴村、经济强村、文明建村、民主理村、依法治村、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村级干部规范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村级组织建设,努力把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农村党员干部要成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带头人。要切实解决好贫困村中“无人管事”和“无钱办事”这两个关键问题,特别是解决好基层干部的工作条件、工作待遇和后顾之忧,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干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实行扶贫开发奖惩制度。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要与各县(市、区)贫困村扶贫开发的成效及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直接挂钩。对扶贫开发成绩突出、扶贫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好的县,在扶贫资金分配时要给予倾斜。对扶贫工作领导不力、扶贫工作效果差、扶贫资金管理混乱,项目实施进度慢、质量差的市、县、乡、村,要酌情扣减扶贫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是重点县的,要报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取消重点县资格,是贫困村的,则暂停给予扶持。
(五)切实抓好扶贫统计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