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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各级对扶贫资金的安排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要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对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等违规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要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审批、违规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行政责任。
  五、动员社会力量,形成扶贫合力
  (一)积极开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定点帮扶贫困村活动。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中直驻邕单位要重点帮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部分贫困村。市、县(市、区)的机关单位也要有自己的帮扶点,确保全区4060个贫困村都有机关单位帮扶。机关单位帮扶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新阶段中央、自治区的扶贫开发政策和重大部署,督促检查各项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组织实施以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开发为主要内容的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项目,其中特别要把产业开发的项目和计划落实到屯、到户,并且认真组织发动群众实施。机关单位定点帮扶的责任人是机关单位的领导。检查帮扶成绩主要看所帮扶的贫困村扶贫开发的效果,特别是优势产业开发的效果。
  (二)大力推进行业扶贫。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计划、财政、交通、水利、电力、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科技、民政、民族、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把贫困村扶贫开发列入本系统的业务范围,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发挥自身优势,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在资金安排、项目安排、技术指导、产后服务等方面帮扶贫困村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切实抓好实施。每年年底,要把本部门帮扶、行业帮扶贫困村的情况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
  (三)积极配合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定点帮扶和兄弟省区对口帮扶我区的工作。要主动关心和大力支持前来我区定点扶贫的干部开展工作,与他们多联系、多沟通,虚心向他们学习。要进一步配合广东做好对口帮扶广西的工作。要管好用好广东帮扶资金,进一步拓展以异地安置、经贸协作、劳务输出和干部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两广协作扶贫领域。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战略,积极领接广东等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充分利用帮扶部门、单位和地区的资金和技术,虚心学习他们的管理经验和热心扶贫的精神,增强贫困地区的发展活力。
  (四)加大外资扶贫工作力度,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经验,推进新阶段的扶贫开发。要积极争取海外、境外的华人、华侨及各种社团组织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大力加强与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在扶贫开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外资投入扶贫开发。要按照外资项目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外资扶贫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收到预期效果。对已经完成总结验收评价工作的外资扶贫项目,要加强项目后续管理,确保项目效益与可持续发展。
  (五)要重视和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要创造条件,引导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尤其是要引导私营企业通过“光彩事业”开展扶贫帮困活动。企业捐赠的扶贫资金可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及科技人员参与扶贫开发。组织动员工作既要有声有色,扩大扶贫声势,也要结合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贫困群众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注重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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