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意部门要求维持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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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规范性 │ 发布机关 │ 发布或者起草 │ 工作组审查意见 │
│ │ 文件名称 │ 及日期 │ 机关清理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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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自治区人民│具体贯彻国务院办│该《通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计委│
│ │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公厅的文件精神。│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
│ │建设厅计委监察厅贯彻│,2002年12│拟维持不变。 │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的有关精神。在国务│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月4日。 │ │院文件未变动之前,建议维持。 │
│ │部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 │ │ │
│ │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 │ │ │
│ │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 │ │ │
│ │见的通知》(桂政办发 │ │ │ │
│ │[2002]192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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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意部门要求修改,但还需做进一步修改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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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规范性 │ 发布机关 │ 发布或者起草 │ 工作组审查意见 │
│ │ 文件名称 │ 及日期 │ 机关清理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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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广西水利有形建筑市场│自治区水利│与《招标投标法》第三│同意上报修改意见,并且水利项目招标活动行政监│
│ │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厅,2001年│十七条规定不符。拟删│督执法主体表述不准确,应将“招标投标站”调整│
│ │法(桂水基[2001]24号)│9月6日。 │除第七条(一)中的“评│为“广西水利厅”。并将《广西水利有形建筑市场│
│ │ │ │标机构组建后应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广西水利项目│
│ │ │ │站核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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