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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招标投标方面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三、同意部门要求维持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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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规范性   │ 发布机关 │ 发布或者起草 │      工作组审查意见        │
│  │   文件名称    │ 及日期  │ 机关清理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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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自治区人民│具体贯彻国务院办│该《通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计委│
│  │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公厅的文件精神。│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
│  │建设厅计委监察厅贯彻│,2002年12│拟维持不变。  │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的有关精神。在国务│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月4日。  │        │院文件未变动之前,建议维持。       │
│  │部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     │        │                     │
│  │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     │        │                     │
│  │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     │        │                     │
│  │见的通知》(桂政办发 │     │        │                     │
│  │[2002]192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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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同意部门要求修改,但还需做进一步修改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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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规范性    │ 发布机关 │ 发布或者起草   │       工作组审查意见        │
│  │  文件名称    │ 及日期 │  机关清理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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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广西水利有形建筑市场│自治区水利│与《招标投标法》第三│同意上报修改意见,并且水利项目招标活动行政监│
│  │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厅,2001年│十七条规定不符。拟删│督执法主体表述不准确,应将“招标投标站”调整│
│  │法(桂水基[2001]24号)│9月6日。 │除第七条(一)中的“评│为“广西水利厅”。并将《广西水利有形建筑市场│
│  │          │     │标机构组建后应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广西水利项目│
│  │          │     │站核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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