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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招标投标方面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规范性文件1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监察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92号),决定予以维持。
  四、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一致且经修改后可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5件,即《广西水利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桂水基[2001]24号)、《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标底编制与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桂水基[2001]25号)、《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桂水基[2002] 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水基[2002]4号)、《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管字[2001]7号)决定予以修改。由规范性文件的原制定机关按照程序进行修改后于2003年12月30日前重新发布,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报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备案。
  五、区直有关单位未按要求清理上报的其他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今后不再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制定的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自治区本级制定的招标投标方面的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一、建议废止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共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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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规范性  │ 发布机关 │ 发布或者起草  │     工作组审查意见           │
│  │    文件名称   │  及日期  │ 机关清理意见  │                       │
├──┼──────────┼──────┼─────────┼───────────────────────┤
│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自治区人大常│多处与《招标投标法│建议废止。理由是:第一,该条例是在《招标投标法│
│  │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委会,1995年│》和建设部《房屋建│》颁布之前出台,后虽经两次修正,但其大多数条款│
│  │例         │11月4日自治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款,且有多处条款的│
│  │          │区八届人大常│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律用语也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第二,该条例│
│  │          │务会第十八次│》的规定不符,应修│规定的监督主体与监督范围不对称,与《招标投标法│
│  │          │会议通过;19│改第五、十一、十二│》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主体包│
│  │          │97年12月4日 │、十六、十七、二十│括计划、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
│  │          │第一次修正;│五、二十九、三十、│、建设、外经贸等部门,但条例仅规定了建设行政部│
│  │          │2002年1月21 │三十二、三十三、三│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这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职│
│  │          │日第二次修正│十五、三十六、三十│责分工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  │          │;     │七、三十八条等。 │第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  │          │      │         │投标法>办法》已列入自治区人大和人民政府的立法│
│  │          │      │         │计划,目前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正在审查之中。该办法│
│  │          │      │         │已经涵盖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  │          │      │         │管理条例》规范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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