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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招标投标方面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招标投标方面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政发[2003]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组成了广西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 (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市、县、区直各部门按照要求自行清理,提出了废止、修改和维持的清理意见,并按时上报清理结果。经清理工作组审查,在上报的86件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12件不属于清理范围,属于清理范围的有74件(其中属地方性法规1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文件12件;市、县文件61件)。经2003年8月30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自治区本级制定的13件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公布,同时请各市、县和区直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一、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1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按程序提出废止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6件,即《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和租赁招标的暂行办法》(桂政发[1988]10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1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桂政发 [1999]47号)、《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管字[1997]第2号)、《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暂行规定和广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标底编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管字[1999]第18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基建[2000]135号),决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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